借名贷款买车,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苏某因征信问题无法申请车贷,便与表弟热某商议借名购车。双方私下约定:由热某以自己名义与某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万元购买一辆商务车,车辆实际所有权归苏某使用,每月车贷由苏某按时转账给热某还贷账户。热某出于亲戚情分答应此事,未收取任何费用。
前半年,苏某均按时还款。但2024年因生意亏损,开始拖欠车贷。金融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将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12万元贷款本息。热某辩称,自己仅是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和还款义务人均是苏某,不应由自己承担该贷款的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购车合同、贷款合同均以热某名义签订,车辆登记在热某名下,金融公司在办理贷款时对借名购车一事毫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融公司与热某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热某作为合同相对方,需履行还款义务。至于热某与苏某之间的借名约定,属于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法院调解,热某先行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后续可依据借名协议另行向苏某追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官提醒
借名贷款买车时,名义借款人不能以实际使用人未还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若未取得出借方同意,借名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事后可通过内部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车风险极大。一是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如被借名人反悔,当事人之间可能因此引发车辆所有权权属纠纷。二是如果被借名人在此期间负债,车辆有可能面临被查封、扣押、拍卖,影响借名人的实际控制权。三是当借名人未按时偿还车贷时,被借名人需承担偿还车贷责任,当车辆存在脱审、未投保保险而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借名人作为登记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尽量避免借名买车,如确有必要,也要完善好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