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订单准时准点送达,外卖小哥经常匆匆骑行于大街小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侵权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98万元;被告芜湖市某配货公司赔偿钟某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2万元。
王某系芜湖市某配货公司外卖骑手,该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专送骑手的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45万元,保险期限自每日零时起至23时止。2023年4月1日21时许,王某接单后骑行电动车送餐,途中不慎撞倒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钟某,并致其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钟某伤情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支付医疗费3.9万余元。事发后,钟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和钟某同意,追加芜湖市某配货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骑行非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钟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钟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王某作为芜湖市某配货公司的外卖骑手,通过其举证的订单操作记录、订单明细截图、导航图来看,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认定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配送外卖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芜湖市某配货公司应当赔偿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因芜湖市某配货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相关费用可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之外的合理费用由芜湖市某配货公司赔偿。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后,芜湖市某配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在执行工作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用人单位芜湖市某配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配货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王某并非雇佣关系,即使存在雇佣关系也应由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并无不当;配货公司上诉主张事故的所有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主张免责条款系无效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保险合同计算相应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较具代表性的外卖骑手配送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当前,新业态背景下,外卖骑手等就业群体大量涌现,该群体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因涉及多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确定由谁担责往往较为复杂。本案的判决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阐释。广大骑手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应当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本着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谨慎行驶;网络平台或相关企业要强化对骑手的安全教育管理,同时为外卖骑手购买必要的保险,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及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